(国质检特〔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委员会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国质检特设〔2004〕99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领导下的,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规划;

(二)论证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规划和审议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

(三)论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与节能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四)参与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定期分析行业风险,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

(五)组织对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与现行法规出现不符合时的技术评审;

(六)承办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含分委会委员,下同)的主要职责:

(一)为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发展战略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重大决策提出技术支持的意见或建议。

(二)有义务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宣传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知识。

(三)在委员会或各分委会的组织下,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等有关人员举办特种设备或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状况的专题技术讲座。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工程技术或安全监察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由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颁发聘书。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分委会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质检总局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主任委员提名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专业分设若干个分委会。各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分委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分委会主任委员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

分委会除按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安排活动外,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长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兼任。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作规划的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以及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的审议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分委会活动;

(五)根据委员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委员调整方案的建议;

(六)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的活动,一般以网络传递信息或专业分委会技术活动为主。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商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各分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各分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业(领域)风险分析评价活动,并针对分析评价结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每年至少形成一份年度行业(领域)风险分析评价报告,提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应当根据主任委员提名确定1名委员兼任联络员,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络职责。

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委员会或分委会各类会议;

(二)负责委员会或分委会各类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三)组织协调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活动;

(四)承办委员会和分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或分委会在论证或者审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安全与节能科技规划及研究讨论技术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科学论证,广泛协商,求同存异。

论证或者审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安全与节能科技规划,可以会审,也可以函审。各分委会组织会审或函审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非本分委会的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分委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委员,给予适当表彰。对于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有关会议或者年度内2次以上不回复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审议意见的委员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由质检总局负责解决。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收支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接受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印章由质检总局批准制作、颁发。

第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秘书处召集全体委员大会进行审议,且有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报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后,自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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