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5年7月至12月,对2014年至2015年度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A级: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B级: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C级: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各考核等级内,按照行政区划排序。
 
质检总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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